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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0 09:07:15      来源:今晚直播的斯诺克比赛      浏览:1 次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衡阳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2期)》印发给你们。

  1、衡阳市JY兽药店销售假兽药行政处罚案(HYCC[2011]第3号)…………………………………………(4)2、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固态废料行政处罚案(HYCC[2011]第4号)………………………………………(10)3、PF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行政处罚案(HYCC[2011]第5号)………………………………………(16)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当事人:衡阳市JY兽药店一、案件事实2011年7月28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收到湖南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关于组织查处假兽药的函》。函称,在湖南省畜牧水产局组织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行动中,由衡阳市畜牧水产局于2011年3月23日在衡阳市JY兽药店抽取,标称为江西省和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产品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批号:20100604,生产日期:20100608,规格500㎎/瓶)已由江西省和光药业有限公司确认,不属于本企业的产品。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根据农业部有关法律法规,确认该批次产品为假兽药,并责成衡阳市畜牧水产局依法依规做处理。衡阳市畜牧水产局立即组织并且开展了查处工作,发现衡阳市JY兽药店在2010年8月4日至2011年7月27日期间,采购和销售400瓶(10盒)批号20100604“注射用头孢噻呋钠”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兽药。2011年7月28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执法大队负责对衡阳市JY兽药店涉嫌销售假兽药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执法大队指定行政执法人员付XX、龙XX办理此案。2011年7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衡阳市JY兽药店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该兽药店《兽药采购记录》、《兽药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询问了店主沈XX,店主沈XX陈述该兽药店400瓶批号20100604“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是从业务员个人处采购的,产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江西省和光药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将询问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衡阳市JY兽药店采购假兽药批号2010604“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数量400瓶,价格2.50元/瓶,货值金额1000.00元。已销售280瓶,销售价格3.00元/瓶,库存120瓶。执法人员依法对衡阳市JY兽药店下达《扣押通知书》,对尚未销售的120瓶批号20100604“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实施扣押。2011年8月4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向衡阳市JY兽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告知衡阳市JY兽药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衡阳市JY兽药店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日,衡阳市JY兽药店明确说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1年8月15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法制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同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二、法律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可以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衡阳市JY兽药店销售假兽药“注射用孢噻呋钠”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三、决定结果2011年8月16日,经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人决定,对衡阳市JY兽药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衡阳市JY兽药店库存的120瓶“注射用孢噻呋钠”;3、没收衡阳市JY兽药店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4、对衡阳市JY兽药店处以销售兽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衡阳市JY兽药店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同时,据此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牧渔罚[2011]023号)2011年8月17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衡阳市JY兽药店,衡阳市JY兽药店沈XX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四、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衡阳畜牧水产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衡阳市JY兽药店对衡阳市畜牧水产局收集的证据无异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衡阳市JY兽药店销售假兽药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1、衡阳市JY兽药店《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证明衡阳市JY兽药店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的事实。2、湖南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关于组织查处假兽药的函》(湘牧渔质便函[20110701号],证明400瓶批号20100604“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并非江西省和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兽药。3、对衡阳市JY兽药店店主沈XX的《询问笔录》,证明400瓶批号20100604“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是从业务员个人处采购的事实。4、衡阳市JY兽药店的《兽药采购记录》证明该店采购并销售的400批号20100604“注射用头孢噻呋钠”进货价为2.5元/瓶,货值金额1000元的事实。(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衡阳市JY兽药店销售的400批号20100604“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属于“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认定为假兽药。衡阳市JY兽药店经营假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关于对衡阳市JY兽药店销售假兽药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衡阳市畜牧水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假劣兽药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衡阳市JY兽药店销售假兽药的数额不大,社会危害较轻,因此,对衡阳市JY兽药店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五、告知权利衡阳市JY兽药店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向湖南省畜牧水产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固态废料行政处罚案HYCC[2011]第4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当事人: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件事实2010年12月,群众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硫酸亚铁废渣交由无处理资质的单位随处倾倒,污染旁边的环境。衡阳市环境保护局随即组织执法与技术人员展开了调查处理工作。2010年12月29日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查看了硫酸亚铁废渣倾倒现场,发现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同日,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监察支队负责对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指定行政执法人员胡XX、何XX、蒋XX等办理此案。2010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查看了倾倒硫酸亚铁废渣的现场,并从现场提取了渗漏水样。2010年12月31日,衡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衡环监字[2010]WY第442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为提取水样PH值为1.39,部分水样呈强酸性,超出酸度计量程范围,无法监测。2011年2月25日,又有群众通过红网论坛反映,有人在随意倾倒硫酸亚铁废渣,该废渣怀疑同样来自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2011年2月26日,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和硫酸亚铁废渣倾倒地点进行了执法检查,询问了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刘XX,刘XX陈述了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以签订销售合同的方式将硫酸亚铁废渣交与无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的陈XX处置的事实,执法人员据此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该公司与陈XX签订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经调查,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硫酸亚铁废渣以3.00元/吨的价格,先后将1000吨硫酸亚铁废渣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XX随意倾倒处置。2011年3月4日,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向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1]1号),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放弃了听证权,但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了申辩材料,以倾倒硫酸亚铁废渣是陈XX个人行为、销售困难、环保投入较多为由,请求不予行政处罚。2011年3月11日,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硫酸亚铁废渣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陈XX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决定结果2011年3月11日,经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决定,对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10日内改正,按环保要求处置硫酸亚铁废渣;3、对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罚款。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据此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环罚字[2011]1号)。四、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对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收集的证据无异议。这些证据能证明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硫酸亚铁废渣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陈XX处置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1、网友在红网论坛发表的“农村不能成为化学污染的转移阵地———请衡阳“马上就办办公室”关注硫酸铜废料污染问题”一文及所附3张现场照片,证明硫酸亚铁废渣被随意倾倒及倾倒现场的状况;2、衡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衡环监字(2010)WY第442号),证明硫酸亚铁废渣堆放地渗漏水PH值为1.39,部分水样呈强酸性,超过酸度计量程范围,无法监测的事实;3、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衡环限改字[2011]H 001号),证明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4、对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刘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明知陈XX无废物处理资质,仍与陈XX签订《销售合同》,并从2010年12月开始先后将1000吨硫酸亚铁废渣交由陈XX处置的事实;5、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与陈XX签订的《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书,证明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从2010年12月起以3.00元/吨的价格将硫酸亚铁废渣交与无废物处理资质的陈XX处置的事实;(二)对依据选择理由说明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之腐蚀性鉴别值的规定,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的,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硫酸亚铁废渣属于危险废物。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交由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XX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关于对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问题,该公司申辩称倾倒硫酸亚铁废渣是陈XX个人行为、销售困难、环保投入较多,请求不予行政处罚。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认为: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明知陈XX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将硫酸亚铁废渣交由陈XX处理的事实清楚,销售困难、环保投入较多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对该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对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10万元罚款。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产生了较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对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罚款。五、告知权利衡阳ZYTY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当事人:PF有限公司一、案件事实2011年3月15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清理2009年度未年检企业时,发现PF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2011年3月17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企监科负责对PF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的行为进行调查。衡阳市工商局企监科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唐XX、罗XX办理此案。2011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PF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符XX进行了询问,符XX陈述了XX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2009年年检的事实,执法人员据此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PF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安XX身份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机读资料等材料。2011年3月21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PF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在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2010年2月25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在《衡阳日报》发布2009年度企业年检公告,通知全市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在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原登记机关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PF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30日前未到工商部门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同年7月9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PF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违法行为,限期在2010年8月9日前补办年检手续。同时,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在《衡阳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凡在2010年6月30日前未参加2009年度年检的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检。但PF有限公司在限定补检期限内仍未年检。2011年3月28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PF有限公司送达《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工商企处字[2011]7号),告知PF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PF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1年3月28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1年4月1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二、法律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PF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予以处罚。三、决定结果:2011年4月1日,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决定:1、限PF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补办2009年度年检;2、对PF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千元整(¥11000.00元)。PF有限公司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据此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工商案处字[2011]10号)。2011年4月1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PF有限公司,PF有限公司符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四、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PF有限公司对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无异议,这些证据能证明PF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1、2011年3月21日由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PF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符XX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及委托代理人符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PF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2009年度年检的事实及委托代理人符XX身份。2、2011年3月21日由两名执法人员向PF有限公司依法调取的未加盖2009年度年检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安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安XX身份和PF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加盖2009年度年检章的事实,同时也证明了PF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3、2010年2月25日在《衡阳日报》上刊登的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公告1份,证明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市公司、企业及分支机构在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到原登记机关参加年检的事实。4、2010年7月9日在《衡阳日报》上刊登的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度市直企业限期年检催办公告1份和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补检的事实。5、企业注册登记机读资料1份,证明企业登记资料数据库记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2009年度年检的事实。(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PF有限公司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不按规定接受公司登记机关年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予以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关于对PF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条规定:“……2、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一万元但不足三万元的罚款;”鉴于PF有限公司在案发后主动申请补检,并配合调查接受处罚,因此,对PF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五、告知权利PF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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