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29号公告: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
2021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29号公告: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1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参加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查询产品规模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间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9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推销税,反推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5.2%-37.5%、意大利公司5.3%-20.9%、英国公司20.9%、法国公司20.9%、台湾地区公司20.9%,施行期限为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2015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37号公告,决议自2015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推销办法到期停止。2020年10月12日,应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2号公告,决议自2020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对原产于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推销办法到期停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工业的推销和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1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主要用途:聚酰胺-6,6切片是一种合成树脂,大规模的使用在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轿车、铁路配件、纺织等范畴的使用资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参加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查询产品规模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间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自2021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聚酰胺-6,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